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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多久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文章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06点击次数:

什么是职业卫生评价?


对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包括预建、在建、已建的项目进行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条件进行专业评审、评价,就叫职业卫生评价。根据项目的建设阶段不同,又分为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三类。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才能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其评价报告才受安监部门认可。


为什么要做职业卫生评价?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浓度与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有专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用人单位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与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整改。


职业卫生评价的意义?


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其工作场所会不会对在这一区域的工人存在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会不会使在这里长期工作的工人形成职业病?这就需要专门的职业卫生机构来进行检测与评价服务了。只有经过详细的检测及专业的评审才能确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工作的要求。才能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因此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用人单位必须要做吗?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目的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第20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现场调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应至少由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应实时记录,并由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名确认。


(二)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应在用人单位岗位正常生产时进行,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场所,劳动者工作日写实应包括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三)现场调查应至少调查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记录或收集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产品和年产量、在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工数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生产工艺情况,收集或绘制工艺流程图,或用文字描述工艺情况。


3.用人单位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局情况,收集或绘制用人单位的平面布局图和各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的设备布局图。


4.劳动者作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记录各岗位劳动者的人数(总人数和每班人数)、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班制及工作时间,并对各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


根据现场调查得到的劳动者作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将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班制和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相同的劳动者划分为同一岗位。


岗位划分后,检测工作流程中的其他记录(如工作日写实记录、采样/测量方案、现场采样/测量记录等)和检测报告应尽量使用一致的岗位名称。


5.原辅材料情况,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原辅材料,包括原辅材料的年用量、主要成分、使用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以及使用岗位等,对于化学品原料应收集其最新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生产设备情况,记录可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数量(总数量和运行数量)、型号(如有)、使用工作场所(车间、装置、生产线等)和使用岗位等。


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记录岗位是否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置的类型(防毒、防尘、防噪、减振、防暑降温和防电磁辐射等设施),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参数等,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8.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情况,记录用人单位配置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呼吸、眼部、面部、听觉、皮肤等防护用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和参数,记录使用的岗位和更换情况。


企业在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千万不能有下列行为,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的惩罚。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故意减少生产负荷;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停产、停电、停机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测;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检测;


(六)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检测数据;


(七)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八)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它行为。


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大安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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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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